中国区: 4000-966-229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深圳公司:0755-22218499
richung​
美瑞成
秘书牌照编号:TC226958
服务项目
香港薪俸税
来源: | 作者:richungcn | 发布时间: 2019-10-24 | 154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1、如 你为 自 己 工 作 , 而 不 是 以 雇 员 身 分 受 雇 , 你 会 被 当 作 是 自 雇 人 士 , 须 就 入 息 课 缴 利 得税 。
香港薪俸税

1、如 你为 自 己 工 作 , 而 不 是 以 雇 员 身 分 受 雇 , 你 会 被 当 作 是     , 须 就 入 息 课 缴 利 得税 。

董 事 :  在 税 务 上 公 司 董 事 是 一 个职 位 。董 事 在 香 港 公 司 来 讲 , 是 指 履 行 根 据 《 公 司 条 例 》 所 载 的 职 责 和 责 任 的 人 士 , 或 如 属 海外 公 司 的 董 事 , 则 符 合 外 地 相 应 法 例 所 定 类 似 性 质 的 人 士 。 一 般 而 言 , 如 你 担 任 香 港 公 司 的董 事 ,不 论 你 在 香港 逗 留 多 少 天 , 你 从 该 职 位 所 得 的 入 息 须 全 数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 。 你 并 不 可 就该 酬 金 申 请 任 何 税 务 豁 免 及 宽 免 。

2、如 你收 到 本 局 发 出 的 报 税 表 , 必 须 于 注 明 的 限 期 内 提 交 已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, 即 使 你 并 无 应 课 薪 俸 税的 入 息

 

薪俸 税 的申 请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

此 项 豁 免 只 适 用 于 在 「 非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」 的 雇 员 。 在 此 情 况 下 , 由于 只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须 征 收 薪 俸 税 ,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可 豁免 征 税 。 获 豁 免 征 税 的 入 息 款 额 , 通 常 是 按 逗 留 时 间 分 摊 , 并 以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逗 留 的 日 数作 为 计 算 基 准 。

年 度 内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所 有 服 务式

 

此 项豁 免 一 般 可 供 从 事 「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」 或 「 非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」 人 士 申 请 。 如 纳 税 人 在 香 港 参 加培 训 、 出 席 会 议 或 汇 报 工 作 进 度 等 , 都 会 被 视 作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。 若 你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 所 有 服 务 , 则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从 该 受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全 部 入 息 可 获 豁 免 征 收 薪 俸 税 ( 政 府 雇 员 、 船 舶 人员 及 飞 机 机 员 除 外 ) 。 如 你 在 有 关 年 度 内 到 访 香 港 总 共 不 超 过 60 天,期 间 即 使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, 你 从 该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仍 可 全 部 豁 免 缴 税 。

 

「到 访香 港 」 是 指 短 暂 或 临 时 的 逗 留 。 香 港 居 民 回 港 是 否 属 到 访 性 质 , 须 视 乎 其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。 一般 而 言 , 若 其 工 作 基 地 已 转 往 外 地 及 须 长 驻 外 地 提 供 服 务 , 偶 尔 回 港 会 被 视 作 是 到 访 性 质 。

在 决定 你 到 访 香 港 是 否 总 共 超 过 60 天 时 , 本 局 会 以 「 身 处 当 地 天 数 」的 方 法 计 算 , 即 使 你 并 非 整 天 停 留 在 港 , 亦 会 作 一 天 计 算 。 因 此 , 抵 港 及 离 港 日 会 作 两 天 计算 。

 

在香港工作或外地工作应交税款

 

本条豁 免 一 般 只 适 用 于 在 从 事 「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」 的 雇 员。 如 你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服 务 , 并 已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区 就 你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缴 付与 香 港 薪 俸 税 性 质 上 大 致 相 同 的 税 项 , 则 该 部 分 已 被 征 收 外 地 税 的 入 息 , 可 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》 第 8(1A)(c) 条 获 豁 免 征 收 香 港 薪 俸 税 。 在 作 出 申 请 时 , 须 提 供外 地 完 税 证 明 。

举 例 说 明 , 你 的 年 薪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是 300,000 元 , 而 其 中 三 分 之 二 (  200,000  )是 你 在 A 国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入 息 。 假 如 你 已 在 A 国 就 该 200,000 元 入 息 缴 付 类 似 香 港 薪 俸 税 的 税 项 , 则 你 在 香 港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只 是 100,000 元 。

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和 香 港 均 有 提 供 服 务 , 他 从 「 香 港受 雇 工 作 」 所 得 的 入 息 须 全 数 包 括 在 应 评 税 入 息 内 。 不 过 , 如 果 他 已 在 内 地 就 内 地 履 行 职 务所 得 的 入 息 缴 付 个 人 所 得 税 , 他 可 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 8(1A)(c) 条申 请 该 部 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, 或 选 择 根 据 《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安 排 》 [ 以 下 简 称 《 安 排 》 ] 申 请 税收 抵 免 。 在 作 出 申 请 时 , 须 提 供 完 税 证 明 。 一 般 而 言 , 根 据 第 8(1A)(c) 条 申 请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较 申 请 税 收 抵 免 可 得 到 更 多 的 税 务 宽 减。

 

一、受 雇 工 作 的 来 源 地

雇 员 :

香 港 的 税 制 是 按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, 凡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因 任 何 职位 或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而 获 得 的 入 息 , 均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, 不 论 有 关 入 息 是 否 已 在 其 他 税 收 管辖 区 缴 税 。

在 决 定 受 雇 工作 的 来 源 地 时 ,以 下 三 项 都 是 相 关 的 考 虑 因 素 :

1、雇 佣 合 约 的 洽 谈 、 订 立 和 执 行 的 地 方 ;

2、雇 主 的 居 住 地 ;

3、支 付 雇 员 薪 酬 的 地 方 。

二、香 港 受 雇 工 作

如 你 的 受 雇 工 作 来 源 地 是 香 港 , 例 如 : 受 雇 于 香 港 公 司 在 港 工 作 ,即 使 你 有 部 分 职 务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执 行 , 你 所 得 的 全 部 入 息 , 均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。 不 过 , 你 可按 年 申 请 将 入 息 豁 免 征 税 或 申 请 税 务 宽 免 。


薪俸税计算: http://sc.info.gov.hk/gb/       www.ird.gov.hk/chi/ese/ind_stc.htm